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渝北区瑞少副食经营部叶森瑞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渝北区瑞少副食经营部,叶森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00号原告:李俊杰,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生,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北区瑞少副食经营部,住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坪街5号,注册号500112607102371。经营者:叶森瑞。被告:叶森瑞,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杰与被告渝北区瑞少副食经营部、叶森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杰负担。审判员  李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人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