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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昆明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昆明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黄富,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渡假区营销服务部,姜维榕,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0288369-0。负责人:龙保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伦,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颐高数码B座10楼lOB号。法定代表人:李昆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南,爱德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富,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生,现住重庆市大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金山街17号。负责人:杨道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忠,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弟松,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忠,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弟松,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渡假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42号1号门3楼。负责人:林慧,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维榕,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大商汇88幢11楼。法定代表人:朱良风,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黄富、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渡假区营销服务部、姜维榕、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伦、被上诉人昆明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南、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忠,姜维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富、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渡假区营销服务部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姜维榕在二审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保单号:PDAA200953018601001782)一份,欲证明姜维榕驾驶的云A×××××号车辆除在一审判决认定的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外,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其他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同时,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上诉人昆明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当庭表示,该保险公司应当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二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3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审判长  熊金华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