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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破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永汀、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汀,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破申20号申请人:杨永汀,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国才。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杨永汀以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已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现本院按照竞争方式选定规则,选取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为本案管理人。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16日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200万元,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16)浙06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杨永汀负有到期未清偿债务99466元,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浙0602执1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为地区、地级市(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且本院作为其住所地的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现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财产不能变现及也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法应当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杨永汀对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淼蛟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