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生于1976年12月20日,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尔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以每根8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南江县八庙镇肖家观村3社杨某、贾某1、贾某2、代某家自留山马尾松500余株,双方约定由黄某负责申请办理采伐手续等。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王某、胡某等人员,共计采伐杨某、代某、贾某1和贾某2自留山马尾松354株,先后出售给南江县乐坝镇华荣木材加工厂、南江县东榆镇藤森木材加工厂。经南江县林业规划编研中心鉴定,黄某滥伐林木蓄积71.78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南江县八庙镇肖家观村3社杨某、贾某1、贾某2、代某口头约定:以每根80元、85元不等的山价款购买杨某、贾某1、贾某2、代某家自留山马尾松共计500余株,由黄某负责办理采伐手续、组织砍伐和负责销售并支付相关费用等。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王某、胡某等人员,共计采伐杨某、代某、贾某1和贾某2自留山马尾松354株,先后出售给南江县乐坝镇华荣木材加工厂、南江县东榆镇藤森木材加工厂。经南江县林业规划编研中心鉴定,黄某滥伐林木蓄积71.783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已被本院采信的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林权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某、胡某、王某1、王某2、黄某1、杨某1、贾某2、梁某、荣某、吴某、吴某1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林木蓄积达71.78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告人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显荣人民陪审员 龚俊清人民陪审员 岳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