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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69李千骐与格云特自动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李千骐,男,台湾人号码00308610,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格云特自动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泗黎路286号鸿联鹰科技园E902,法定代表人:张益萍,机构代码:58916449-6李千骐与格云特自动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6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千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65号法律文书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正芳执行员  彭 秦执行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