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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南吉祥限公司与钟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吉祥限公司,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祥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安邦华城芙蓉鑫苑9栋。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钟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钟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钟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民终153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