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郝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67号原告:郝某,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赵某,女,汉族,1984年5月26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郝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