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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郝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67号原告:郝某,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赵某,女,汉族,1984年5月26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郝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