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牟欣与王泉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欣,王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牟欣,男,1957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王泉智,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牟欣与被执行人王泉智之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振宝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牟欣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理,申请执行人牟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潇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