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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7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芳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7656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机构组织代码:72112717-6。被执行人:李芳豪,男,住广东省南雄市,关于追缴被执行人李芳豪刑事罚金一案,(2016)粤0113刑初16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和不动产登记记录等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全面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谢荫泉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付凌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倩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