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姜茂财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姜茂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81行审36号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范洪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云,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系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申请人姜茂财,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7]第07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姜茂财未经批准,于2012年3月20日,占用本村民组集体水田地3000平方米建水产品加工点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如下: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也未申请复议,又未履行相应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机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有职权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监字[2017]第07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奇人民陪审员 陈木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