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90号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滨海青海湖路以西、晋州道以北(大唐总部基地东区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52742U。法定代表人:生田德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全福,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艺,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