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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90号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滨海青海湖路以西、晋州道以北(大唐总部基地东区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52742U。法定代表人:生田德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全福,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艺,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