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天津市公共交通一公司、郑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天津市公共交通一公司,郑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045号原告:张秀云,女,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元隆百货公司退休人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系原告之子),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邮区中心局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一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龙洲道1000号。法定代表人:曹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同杰,公司职员。被告:郑亮,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共交通一公司司机,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张秀云诉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一公司、郑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秀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云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秀云负担。审判员 宋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冰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