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芳菲与曹中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菲,曹中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618号原告:李芳菲,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曹中秋,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芳菲与被告曹中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芳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芳菲负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