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执复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王美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王美兴,涂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复30号复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朱学贵,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锦阳大楼。法定代表人:戴淑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美兴,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涂玉云,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复议申请人朱学贵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7)浙0381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美兴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2016)浙038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王美兴、涂玉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关于编号为826002014个贷字0019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等;如王美兴、涂玉云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有权对登记在王美兴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七浦路133号2层7街51的房产(房产证号:沪房地虹字2008第0159**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2年高抵字0016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92.64万元为限;朱学贵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6002014年高保字0025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10万元为限;朱学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美兴、涂玉云追偿。本案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对本案的抵押物即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七浦路133号2层7街51的房产于2016年9月1日、9月23日分别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127.67万元、100万元公告予以拍卖,2016年10月11日,承买人屠少昀以最高价118万元买受,在承买人交清拍卖款后,执行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2016)浙0381执2763号拍卖确认执行裁定书、拍卖确认成交书。后承买人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法院在淘宝网上公告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即标的物地址与公告上照片地址不符,以致承买人产生误解,要求撤销本次拍卖,故执行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出具撤销该次拍卖的执行裁定书,并予以重新拍卖,2017年2月28日,承买人龚毅以最高价86.6万元承买此屋。执行法院已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裁定书,并已送达给承买人龚毅,房产也已交付给承买人龚毅。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现执行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拍卖公告中因标的物地址与公告上照片地址不符,以致承买人产生误解,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的执行标的即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七浦路133号2层7街51的房产已被执行法院依法拍卖,并已出具拍卖裁定书。故裁定驳回朱学贵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人朱学贵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执行法院在淘宝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已经提醒竞拍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因此,标的物地址与公告上照片地址不符属于重大瑕疵,2016年10月11日的拍卖成交行为有效,执行法院不应裁定撤销。2、即便可以撤销上述拍卖成交行为,执行法院重新拍卖程序违法,理由是重新拍卖时应重新进行价格评估,并作为第一次拍卖,一拍流拍后应进行二拍,但执行法院在未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将此次拍卖作为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直接以变卖方式处理,违反相关规定。执行法院未向作为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通知等材料,且公告期限不符合规定。故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7)浙0381执异41号执行裁定,撤销执行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撤销拍卖裁定,确认执行法院2017年2月28日的变卖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经审查查明,朱学贵于2017年3月27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执行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裁定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执行行为违法。执行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涂圣通独任审查,并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浙0381执异41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中,执行法院未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程序违法。对复议申请人朱学贵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作审查,但其关于撤销执行法院(2017)浙0381执异41号执行裁定的复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朱学贵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异41号执行裁定;二、发回瑞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官昌海代理审判员 吴延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