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合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延安合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汉族,1987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延长县七里村镇。被执行人延安合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麻塔村。法定代表人马建雄,该公司总经理。高军申请执行延安合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合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合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68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将案件款扣划至本执行专户。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6890元及案件受理费120元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4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