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百军与弓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军,弓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553号原告:张百军,男,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被告:弓长春,男,52岁,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张百军与被告弓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张百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原告张百军负担。审判员 李文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晋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