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梅艳军、郭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艳军,郭三林,熊华芳,秦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艳军,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三林,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熊华芳,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秦国平,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郭三林、熊华芳、秦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三林、熊华芳、秦国平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梅艳军借款7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郭三林、熊华芳、秦国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三林、熊华芳、秦国平银行存款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罗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