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家锴与被执行人旬阳县五联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锴,旬阳县五联宏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65号申请执行人胡家锴,男,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旬阳县五联宏发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彩盟。地址:旬阳县蜀河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家锴与被执行人旬阳县五联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五联宏发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家锴于2017-0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旬阳县五联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停止营业,其可供执行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在评估中,除此以外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旬阳县五联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停止营业,其可供执行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评估中,除此以外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与申请人胡家锴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