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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瑞威特经贸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瑞威特经贸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28号原告:吉林省瑞威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大路北侧君地天城(一期)17幢1702号。法定代表人:徐照弟,总经理。被告: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阜育大街与兴民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志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瑞威特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瑞威特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瑞威特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瑞威特经贸有限公司负担8,517.00元。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