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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XX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XX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864号之一原告:浙江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范仕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玉云,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XX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石兆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人民币559.5元由原告浙江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