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新与封大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封大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杨新。被执行人:封大干。申请执行人杨新与被执行人封大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三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新以与被执行人封大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书面申请撤销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三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杨新可以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