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郑光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郑光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67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林,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雷梅,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光伦,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郑光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