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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裴文军与被上诉人孔羿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文军,孔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文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羿杰,男。上诉人裴文军因与被上诉人孔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8民初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孔羿杰,其真实姓名为孔美乔。原告主张孔羿杰原名孔美乔,不是事实,孔羿杰无有其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裴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原告。上诉人裴文军上诉称,2016年5月25日王晖与妻子邹旭明向其借现金40000元,担保人是孔羿杰,双方约定王晖还不了钱由担保人偿还。上诉人多次索要,被告再三推拖不予给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裴文军的起诉状列写被告姓名为孔羿杰,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为孔美乔,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不能认定本案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上诉人裴文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红芳审判员  程国栋审判员  董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敬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