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7执3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等人格权纠纷一案冻 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陈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3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田某,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田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广汇支行15020010012111707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阳明路支行塘山分理处150220430120532635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广场支行1511011901204401742账户均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广汇支行1502001001211170720账户存款至人民币5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阳明路支行塘山分理处1502204301205326354账户存款至人民币5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广场支行1511011901204401742账户存款至人民币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桂明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