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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崇阵与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兴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阵,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兴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896号原告:王崇阵,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水景怡和花园1-305室。法定代表人:丁阳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范兴伍,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阵与被告安徽兴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兴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崇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阵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王崇阵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