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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文刚与吴兴状元楼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刚,吴兴状元楼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375号原告:钟文刚,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潘新锋,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秋慧,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状元楼酒店,住所地:湖州市勤劳街***号***层,状元街3-1、3-2、3-3号一至二层。经营者:许志敏,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受理原告钟文刚与被告吴兴状元楼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刚撤回对被告吴兴状元楼酒店的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748元,由原告钟文刚负担。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