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阿只与马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阿只,马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533号原告:马阿只,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委托代理人庄顺华四川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希,男,1982年2月8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原告马阿只与被告马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马阿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阿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阿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志阳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