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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小红申请执行刘军锋、朱静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红,刘军锋,朱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小红,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刘军锋,男,汉族,1982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朱静伟,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田小红与刘军锋、朱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军锋、朱静伟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军锋、朱静伟有银行、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小红发现被执行人刘军锋、朱静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