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继红与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谭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红,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谭龙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85号之一原告:曹继红,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曹继红丈夫。被告: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创业园蔡辛路西侧阜阳市东方申源饲料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5715303H。法定代表人:谭真伟,该公司经理。被告:谭龙祥,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红诉被告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谭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继红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谭龙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继红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继红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谭龙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曹继红负担。审 判 员 郝芝宏人民陪审员 李丛芝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高 源书 记 员 张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