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璐与赵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璐,赵泽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875号原告:李璐,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赵泽贤,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璐诉被告赵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泽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璐负担。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冀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