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姑苏区丽金至尊商务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姑苏区丽金至尊商务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51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姑苏区丽金至尊商务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枫桥路666号(3F301-315)。经营者:夏健强,该会所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阳,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姑苏区丽金至尊商务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