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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恢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渊与岳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渊,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恢00074号申请执行人赵渊,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岳丽,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渊与被执行人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岳丽未能按(2015)长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渊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爽& # xB;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代理审判员 吴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