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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员建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员建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517号被执行人员建社,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原天津市塘沽区新鑫车队个体司机,户籍地河北省饶阳县,捕前住天津市塘沽区。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本案执行中,其家属主动为员建社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转罚没,上缴国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二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中员建社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易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