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3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634号之一原告: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工业园祥园路15号。法定代表人:何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军、李静静,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船舶产业带。法定代表人:严根娣,总经理。原告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书面申请向本院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6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