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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贵东与被执行人张福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贵东,张福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杜贵东。被执行人:张福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贵东与被执行人张福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