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保52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新浩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7层1-2号。被告: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主搜地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36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张幼军书记员 郑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