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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91号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8912003F(1-1)。法定代表人:庄小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兵,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墩乡观音行政村老圩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6357340A。法定代表人:童玲,公司经理。被告:张彪,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