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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486号原告:郝某,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徐水区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陈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