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马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马巧玲,吴建利,杨翠玲,何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9002L。法定代表人王黎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巧玲,女,1963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吴建利,男,1965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杨翠玲,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何爱武,男,1968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马巧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32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洪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