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武洪与被执行人吴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武洪,吴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马武洪,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欣欣,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武洪与被执行人吴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欣欣所有的陕AX09**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