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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武洪与被执行人吴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武洪,吴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马武洪,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欣欣,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武洪与被执行人吴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欣欣所有的陕AX09**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