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英诉被告陈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英,陈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785号原告陈志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现。担保人郑先友。被告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英与被告陈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告陈志英申请限额803000元查封被告陈阳名下位于XX区XX路X号X栋1单元X层X号房屋(权XXXXXX)。担保人郑先友自愿提供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权XXXXXXX)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英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阳名下位于XX区XX路X号X栋1单元X层X号房屋(权XXXXXX),限额803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