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建辉与蔡兴想、傅家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辉,蔡兴想,傅家红,吴天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442号原告:孙建辉,男,200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理人:孙宜兵,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先庭,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兴想,男,200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理人:蔡汉军(系被告蔡兴想父亲),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傅家红,男,200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理人:傅华德(系被告傅家红父亲),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天赐,男,200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理人:吴兵(系被告吴天赐父亲),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辉诉被告蔡兴想、蔡汉军、傅家红、傅华德、吴天赐、吴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闫 涛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