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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6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章丘市聚镪铸造有限公司与赵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聚镪铸造有限公司,赵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6651号原告:章丘市聚镪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被告:赵聪林,男,生于1970年6月16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原告章丘市聚镪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聚镪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章丘市聚镪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人民陪审员  郭际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