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顺光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顺光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顺光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郑书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振华,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德威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中顺光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能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武汉德威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德威公司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民初l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武汉德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故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顺能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月15日,中顺能源公司(原名称为济南光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与武汉德威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发生争议,任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顺能源公司诉讼请求为要求武汉德威公司偿付欠款976220.48元等。本院认为,中顺能源公司与武汉德威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解决纠纷诉讼管辖地法院及买卖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现原告中顺能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武汉德威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武汉德威公司要求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