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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申请执行人毛明防、王尽勇、姬为民、姬俊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毛明防,王尽勇,姬为民,姬俊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经营者:易国春。被执行人毛明防,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王尽勇,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永济市。被执行人姬为民,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现住永济市。被执行人姬俊耀,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现住永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申请执行人毛明防、王尽勇、姬为民、姬俊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96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