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解玉兰与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翔医院、王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玉兰,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翔医院,王翔,赵艳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373号原告:解玉兰,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被告: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翔医院,住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翔,院长。被告:王翔,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号。被告:赵艳宏,女,53岁,蒙古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号。原告解玉兰诉被告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翔医院、王翔、赵艳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借款200000.00元、利息96000.00元,共计296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日,被告赵艳宏为给医院职工开资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该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赵艳宏的身份信息经本院查证并不存在。按照法律规定,应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玉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耀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小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