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大波与罗来成、王梅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波,罗来成,王梅丽,钱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580号原告:孙大波,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玉红,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来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梅丽,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钱永,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孙大波与被告罗来成、王梅丽、钱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孙大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来成、王梅丽、钱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大波撤回对被告罗来成、王梅丽、钱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孙大波负但。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