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交城县锦泰铸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包钢星原隆泰机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549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对原告交城县锦泰铸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包钢星原隆泰机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晋1122民初5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遗漏,现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1122民初549号之一中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后增加一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 麒审 判 员 韩 铭人民陪审员 闫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