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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邓国辉申请执行吴开平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辉,吴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邓国辉被执行人:吴开平邓国辉申请执行吴开平家庭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生活费30539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