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海口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冯俊与梁安清案外人异议之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11151号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对原告梁安清与被告海口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冯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出的(2016)琼0106民初111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琼0106民初11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海口恒通典当有限公司”补正为“海口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张为群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歆捷 来源: